遼寧省礦產(chǎn)資源管理條例
2014年03月28日 11:6 22792次瀏覽 來源: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二章 礦產(chǎn)資源的勘查
第九條 礦產(chǎn)資源勘查,實行資質認證制度。從事礦產(chǎn)資源勘查的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到地礦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勘查資格證書。符合條件的由省地礦主管部門核發(fā)勘查資格證書??辈橘Y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
第十條 勘查項目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
國家出資勘查的,國家委托的地質勘查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合資、合作勘查的,探礦權申請人由合同約定。
第十一條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勘查登記,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區(qū)塊范圍圖;
(二)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地質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四)勘查項目所需資金證明;
(五)勘查項目的設計審批意見或專家論證意見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須經(jīng)市地礦主管部門初審后,由省地礦主管部門辦理勘查登記手續(xù)。
跨市的勘查項目申請由探礦權申請人直接報省地礦主管部門,辦理勘查登記手續(xù)。同時報相關市地礦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省地礦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勘查登記申請后1個月內,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探礦權申請人。
第十三條 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到省地礦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繳納當年探礦權使用費,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
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必須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施工。施工前,必須到項目所在地地礦主管部門驗證,報告開工準備情況。
第十五條 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勘查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每次延續(xù)時間不得超過2年。
第十六條 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一)變更勘查作業(yè)區(qū)范圍;
(二)變更勘查工作對象;
(三)轉讓探礦權;
(四)改變勘查施工單位;
(五)變更勘查工作階段。
第十七條 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或撤銷勘查項目的,應到省地礦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十八條 探礦權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將在不同勘查階段編寫的勘查報告報儲量審批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于勘查報告批準或驗收后3個月內到省地礦主管部門辦理探明儲量登記,匯交地質資料。
第十九條 探礦權人有權優(yōu)先取得批準勘查作業(yè)區(qū)內礦產(chǎn)資源的采礦權及所發(fā)現(xiàn)新礦種的探礦優(yōu)先權。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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