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
2014年05月05日 16:16 19114次瀏覽 來源: 四川國土資源廳網站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四章 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以下費用:
?。ㄒ唬┩恋匮a償費。征用耕地,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為被征地所在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前三年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ǘ┣嗝纭⒏街镅a償費。按實際損失合理補償。補償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qū)行政公署批準后執(zhí)行。從協商征地方案時起,搶種的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ㄈ┌仓醚a助費。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
依照本條前款(一)、(三)項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每畝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私人建房占用城市郊區(qū)或工礦區(qū)蔬菜基地的,應當按照所占面積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專項用于新蔬菜基地的開發(fā)建設或老蔬菜基地的改造。
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補助費,除地面附著物和青苗屬于個人的應付給本人以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fā)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yè)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二十七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必須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多余勞動力,按勞地比例計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協商,予以安置。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因征地需要將原有的農業(yè)戶口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征用計稅面積的土地,應依法減免農業(yè)稅。糧食合同定購任務的調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民辦公助和集體聯辦的小型水利水電工程、鄉(xiāng)村公路及其他公益事業(yè)建設用地的補償和安置,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低標準執(zhí)行,由當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因用地而受到影響的農民的生產、生活。
第三十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從事非農業(yè)生產經營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劃撥國有土地給原用地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新用地單位按實際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劃撥國營農、林、牧、漁場(站)使用的國有土地,新用地單位應當相應安排被劃撥土地單位的職工的工作。
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長期耕種的國有土地,國家建設需要時,應當收回,并給原用地單位適當補償和安置補助。
第三十二條 采礦或者其他工程建設造成地面塌陷、水源枯竭等危害的,由生產建設單位負責治理或者支付相應的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改建鐵路、公路和渠道用地,可以用廢棄路段和渠段恢復成耕地,與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等量交換,不再付征地費用,但對地力下降而造成減收的,應當按減收數額向交換土地的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支付三年的補償費用,對恢復地力所需的投資,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責任編輯: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請登錄中國有色網:www.jtclgs.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國有色網聲明:本網所有內容的版權均屬于作者或頁面內聲明的版權人。
凡注明文章來源為“中國有色金屬報”或 “中國有色網”的文章,均為中國有色網原創(chuàng)或者是合作機構授權同意發(fā)布的文章。
如需轉載,轉載方必須與中國有色網( 郵件:cnmn@cnmn.com.cn 或 電話:010-63971479)聯系,簽署授權協議,取得轉載授權;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中國有色網或非中國有色金屬報)”的文章,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構成投資建議,僅供讀者參考。
若據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讀者自負,中國有色網概不負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