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立創(chuàng)業(yè)投資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09月05日 9:9 22655次瀏覽 來源: 科技部 財政部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六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建立子基金管理信息系統(tǒng),實施子基金設立及運作的過程管理,并采取投資告知、定期報告、專項審計等方式,加強對子基金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向科技部、財政部定期提交子基金運作情況和引導基金投資子基金收入上繳情況,及時報告子基金法律文件變更、資本增減、違法違規(guī)事件、管理機構變動、清算與解散等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委托引導基金理事會對子基金運作情況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對受托管理機構改進工作提出建議。
第三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發(fā)生重大過失或違規(guī)行為等造成惡劣影響的,科技部、財政部視情況給予約談、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資格的處理。處理結果可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引導基金投資子基金的收入。一經發(fā)現(xiàn)和查實前述行為,除收回有關資金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事項應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等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責任編輯: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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